現發布《防雷工程減災管理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國氣象局發布的《防雷工程減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秦大河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章總 則
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首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宜昌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宜昌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檢測科技研究成果,加強宜昌防雷標準化工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
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檢測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測與預警
第七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規劃全國雷電監測網,避免重復建設。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御雷電災害。
第八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檢測減災服務能力。
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雷電預報,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發生機理等基礎理論和防御技術等應用理論的研究,并加強對防雷工程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三章宜昌防雷工程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檢測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檢測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
第十二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實行資質認定制度。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并實行分級管理。甲級資質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認定;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
第十三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擔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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